紅網桂陽11月25日訊(通訊員 潘程玲 曹亮 陳益清)2014年11月25日,謝某因多次盜竊他人財物,被桂陽縣人民檢察院以盜竊罪向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。
  經審查查明:2014年元月至2月,謝某先後三次竄至桂陽縣舂陵江鎮大路邊的陶瓷廠,盜竊成品陶罐,並以十幾二十元的低價賣給他人,2014年2月14日,謝某再次來到該陶瓷廠行竊時,被陶瓷廠老闆當場抓獲。
  檢察官說法:盜竊公私財物,數額較大,或打多次盜竊、入戶盜竊、攜帶凶器盜竊、扒竊的即構成盜竊罪。兩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,應當認定為“多次盜竊”,雖然謝某陶罐的數額未達到“數額較大”的標準,但謝某的行為符合多次盜竊的要件,並構成盜竊罪。俗話說:君子愛財,取之有道,為圖幾十元的蠅頭小利而深陷牢籠,實屬不該。  (原標題:男子盜竊成品陶罐低價賣出被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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