深圳福田一市民待在家裡,手機卻接到大量短信,顯示銀行卡被人在異地取款。他報警並將銀行告上法庭,福田法院一審判決銀行擔責50%,賠償儲戶一半的損失。(9月16日《南方都市報》)
  法院的判決是否合理?且看幾天前的另一條新聞:廣西南寧的蔣先生開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,接到一條又一條短信提醒,顯示他的銀行卡在廣東境內被盜刷10萬元,而當時銀行卡就在他身上。蔣先生隨後將銀行告上法庭,南寧市青秀區法院一審判決銀行承擔80%的責任。
  再看幾年前的兩條新聞:一、2012年,廣東東莞的韋女士發現自己的銀行卡遭盜取,其後起訴銀行,東莞市中院判決銀行承擔70%的責任,韋女士承擔30%的責任;二、2007年,南京儲戶王永的銀行卡被盜刷46萬餘元,王永向銀行索賠無果,遂將銀行告上法庭,南京市鼓樓區法院裁定銀行承擔全部責任,賠付王永46萬餘元損失及利息。
  列出這麼多條新聞,只是想提出一個問題:儲戶的銀行卡遭盜刷,銀行方面究竟應該賠多少?銀行擔責比例到底有沒有一個準譜?
  從目前的情況看,的確沒有一個準譜,各個法院的判決不一樣,而且差別很大,從銀行全額賠償到賠償儲戶一半的損失,銀行擔責比例似乎成了糊塗賬。這顯然是極不正常的,也是很不嚴肅的,因為在上述案例中,原告(儲戶)所遭遇的情形幾乎一模一樣,都是銀行卡明明在自己手上,卻在異地被盜刷,犯罪分子通過複製銀行卡和密碼實施盜竊。雖然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,但國家法律是統一的,各地法院對相同案件的判決,怎麼能相差如此巨大呢?
  我國《商業銀行法》規定:“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侵犯。”顯然,保障儲戶銀行卡內的資金安全,是銀行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。犯罪分子動輒利用自裝設備(讀卡器、攝像頭)複製銀行卡、竊取密碼,說明銀行卡保密技術不過關,說明ATM識別假卡的功能太差,說明銀行自助服務場所的安全得不到保障……概言之,正是由於銀行的種種管理疏漏被犯罪分子利用,才給儲戶造成損失,銀行理應承擔對於儲戶的賠償責任。
  當然,銀行會百般推脫責任,其中最大的“殺手鐧”是認為儲戶沒有妥善保管銀行卡密碼,對卡內存款失竊負有責任。儲戶是否無意間泄露過銀行卡密碼,往往是一個無法證實也無法證偽的問題,銀行和儲戶各執一詞。正因如此,一些法院才採取了“和稀泥”方式,判決儲戶和銀行各承擔一些責任,具體的責任劃分則取決於稀泥“和”到什麼程度。
  法院判決畢竟不同於法庭調解,“和稀泥”式判決不僅傷及法律的嚴肅性,而且難以保證公平公正。在我看來,儲戶銀行卡遭盜刷,除非有充分證據證明儲戶存在過錯,否則就不應讓儲戶承擔損失。而認定儲戶過錯不能搞“有錯推定”,即不應由儲戶舉證自己無過錯,而應由銀行舉證儲戶有過錯,銀行若無法舉證,則由銀行方面承擔全部損失。
  我的看法當然只是一家之言,儲戶銀行卡遭盜刷案件應該怎樣判,銀行究竟應該賠多少,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考慮出台相關司法解釋,給各地各級法院提供一個準繩。不能再這樣稀里糊塗下去了。 □晏揚
  (原標題:銀行卡盜刷案判決不能“和稀泥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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